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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开发公司类似软件 老板索赔200万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11/25 16:37:22  阅读[1466]
     两年轻大学毕业生进入珠海一软件开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期间又私自与另外两名同学合作开发与公司高度相似的产品,被原东家以窃取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根据此前与被告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向被告索赔上年度工资的50倍共计200余万元的高额索赔。

    老板告员工窃商业秘密

    海归张先生为珠海斑某软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带领一班年轻人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产品主要以销往欧美市场为主。2007年5月,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一销售网站上销售的产品功能、网站风格、网页内容均与自己开发的产品相似,随即向该网站经营者发出警告要求停止侵权。2007年该公司向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年11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并拘传经营该网站的邓某华、李某两个80后年轻人。

    经查得知,邓某华、李某与同学李某忠、邹某霖合伙经营该网站,而李某忠、邹某霖正是珠海斑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忠、邹某霖2006年8月1日入职原告单位,原告与这两名员工也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曾于2007年3月授权李某忠最高管理权限,管理公司服务器约两周。

    张先生认为正是公司出了这两名“内贼”窃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于是将两名员工及其合伙经营者告上法庭。

    索赔年度工资的50倍损失

    庭上,原告张先生及其代理律师称,被告李某忠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公司的高度机密“关键词词库”属于技术机密,李某忠正是利用夜间办公场所无人的机会,从营销组长的电脑上通过高科技手段越过密码窃取“关键词词库”。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相关关键词和广告描述语言,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得,不属于秘密,关键词不属于技术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同时原告与两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签订的相关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上年度50倍工资收入的赔偿额度属于不平等条约,对原告提出200万元损失索赔提出异议。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提醒:

    职务行为与个人研发须区分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孙成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该案法院尚未判决,被告是否窃取商业秘密不便评判,但如今类似案件呈上升趋势,一年轻人迫切希望成功,往往追求捷径,一离开原单位甚至还未离职就开始单干,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很容易因为侵权与原单位发生纠纷。

    因此,孙律师建议创业者一定要遵守相关协议和法律,不要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快速致富,一旦与原单位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如果违约轻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也要鼓励年轻人创业,但诸如从事此类技术含量高的行业,一定要将职务行为和自己业余研发区分开来,同时保存个人业余研发相关证据,不要与单位研发行为混为一谈,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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