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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需先向工会报告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9/1/13 11:57:48  阅读[826]
      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广东一些企业停产、倒闭,为快速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先后发出了《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和《劳动合同指引》。

    省劳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三部指引进一步增强了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操作性,细化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将有利于预防纠纷,避免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指引》部分内容

    法定特殊人员不得裁减

    ——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企业如确需裁员的,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如孕期、哺乳期妇女,因公负伤正在治疗的员工等,编者注),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

    停工超一个月要付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按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补偿职工

    ——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倒闭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并办理档案和社保相关手续。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应按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规定办理。

    解除合同日一次性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相关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遇恶意欠薪可要求财产保全

    ——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并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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