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则向原企业提出,也可由原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后,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2、档案在全市清理档案时已由原企业移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由原企业指引申请人向所移交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取档案现保管的部门及地址见附表);
3、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4、档案在挂靠机构的,向挂靠机构提出;
5、档案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6、档案在其它部门的,向档案保管的部门提出。
二、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根据档案所在机构的通知,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中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取档案现保管的部门及地址一览表
单位 |
受理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市本级 |
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
三元里大道1278号(原广花四路272号) |
86322673 |
越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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