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办理条件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均可对外投资,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予核准。
办理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市外经贸局(征求使馆经参处(室)意见)--省外经贸厅
其他企业--企业所在区或县级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征求使馆经参处(室)意见)--省外经贸厅
在附件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地区投资需经过商务部最终核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5天内征求使领馆经参处(室)意见,回复同意后3个工作日上报省外经贸厅核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拟设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五份。
申请书(表格)名称
关于申请在××国设立××企业(机构)的请示
联系电话 电话:81070579、 88902290、88902836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受理窗口 13楼1309室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答复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