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办理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四)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五)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六)不属于以下情况: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法规相悖;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利用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其他不适宜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企业(经区外经贸局或市国有授权经营单位)----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厅(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程序:
企业(经区外经贸局或市国有授权经营单位)----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厅----商务部(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材料齐备、符合规定,5日内上报上级单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4份。
申请书(表格)名称
关于申请在香港(澳门)设立××公司的请示
联系电话 81070579、88902836、81070579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受理窗口 13楼1309室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
该项目可通过“网上受理”的“境外企业设立网上预审”栏目进行预审。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