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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广州市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8/7/28 21:55:12  阅读[579]

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

核准权限: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规定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需递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经贸委或区(县级市)经贸局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5、各区(县级市)经贸局初审意见一式2份;
6、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注: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所有材料增加一份。

办理程序:
1、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文→市经贸委审查后报文省经贸委
2、市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经贸局初审后报文→市经贸审查核准
3、区(县级市)经贸局核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查核准

办理期限:
1、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答复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补充的材料;对按要求已进行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
2、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如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此条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4、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

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4、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5、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7、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业务办理部门:
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
2、市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3、各区(县经市)经贸局:有关业务科

办事网址:
www.gzii.gov.cn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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