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本省工业、交通、商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仅指内资)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核准范围。
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的初审意见;
3.项目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初审→省经贸委审核;
2.项目申请单位(省属)提出→省属企业集团初审→省经贸委审核。
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是否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268,020-83135806
备注:因投资体制改革,原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外)”及非行政许可一般业务审批项目“省管权限的政府投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具体内容见省经贸委网站“技术改造”栏目中相关文件。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