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第293号令)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0月4日发布)
4、《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4年8月18日发布)
5、《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6、《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7、《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8、《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原国家建委1978年9月15日发布)
9、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
10、《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9〕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
11、《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2〕57号)
(二)审查项目范围
1、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3、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4、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发改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三)流程图
(四)应提交的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1 |
技术审查机构签发的技术审查意见 |
原件 |
2 |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3 |
项目投资立项批件(项目建议书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计划备案回执) |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
4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更名文件;2)规划部门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文;3)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经审定的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对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的商品房项目可不提供) |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
5 |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防、卫生防疫、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
6 |
结构超限高层审查意见(需进行结构超限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供) |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
7 |
设计中标通知书 |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
8 |
初步设计文件 |
原件 |
(五)审批内容
1、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2、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4、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5、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六)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查复函
(七)办理期限:商品房项目11个工作日;其它项目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处室:市建委科技设计处 联系电话:83124866 83124969
(九)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