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1-3月办理:
a)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b)《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c)《 XX年度申请带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一份;
d)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e)上一年度《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新办业户可免提交);
f)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g)上年度《“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复印件一份(原带征企业提供);
h)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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