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写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内容,随后在2014年APEC会议上“一带一路”战略又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一带一路”战略涵盖了中亚、南亚、西亚、东南亚和中东欧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要在如此巨大的区域内实现增进互联互通和经贸往来的目标,配套资金成为制约战略落地的关键问题。这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更需要以战略发展撬动社会资本力量,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实现全行业对外投资1160亿美元,如果加上第三地融资再投资,对外投资规模应该在1400亿美元左右;同期,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95.6亿美元,同比增长1.7%。我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
但是,必须看到在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融入全球经济时,仍然在国内审批、资金支持、海外项目回国发展等方面遇到不少问题。
国家应给予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包括立法规范、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支持、自贸区创新实践以及相应税收优惠等。
加快制定并实施《境外投资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的主体、程序和权责,将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改为单一部门备案制。
参考国际经验,加大对民企海外投资的服务和支持。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和领导人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全球的背书作用。二是,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继续加强针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与服务机制的建设。三是,加快具备全球能力的本土投行、咨询、律所、公关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综合东道国政策、法律、文化、投资环境等信息,给予企业海外投资指引和示警。
加快金融改革。首先,利用当前降息周期的有利条件,妥善处理、打破刚性兑付,确保实体经济融资便利、成本真实降低。其次,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境外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再者,加大金融机构对民企海外投资的信贷支持,如采用更市场化的信贷审核标准,允许企业以海外项目本身权益作为担保,给予与境外金融机构利率水平一致的资金支持。还有,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积极海外并购、整合全球资金,充分发挥其海外分支服务中国企业的作用;同时,建议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企与国有金融机构携手走出去,加快全球布局。
鼓励国企与有海外经验的民企联合对外投资,将混合所有制应用于海外项目中。特别正值全球大宗商品处于“冰河期”,正是国企、民企联手出海配置资源的好时机。
加快自贸区建设。强化自贸区制度实践中规则的清晰、规范与透明,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促进对内对外开放。建议在自贸区内开通中国企业海外项目“引回来”发展的绿色通道,尤其在金融、大宗商品、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领域给予此类企业更多支持,吸引和鼓励中国企业全球整合资源要素后回国发展,服务国家和企业竞争力的同步提升。
建立海外投资收入税收减免制度。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如对处置境外企业、常设机构或不动产实现的资本利得予以免税;海外投资的股息收入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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