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历经四次修正,即将成为历史。由曹建社等25名人大代表于2014年联名提出《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2015年8月27日有了结果,当天召开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
深圳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5名人大代表的议案提出,《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管控作用已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建议废止该条例;如确需保留条例,应对个别行政处罚设置过重的条文予以修正。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收到议案后,与提案代表沟通,征求意见;组织市人大法委、市法制办、市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就条例废止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到市出租屋综管办和部分区、街道办开展了立法情况调研,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
综合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内务司法工委研究认为,部分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的意见是合适的。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中具有深圳特色的主要内容是设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特别是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迄今为止,《条例》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丽萍8月27日表示,目前仍在适用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且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已被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替代。《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建议废止。
据悉,2015年8月1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曾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
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此外,《条例》中的其他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所覆盖,已无继续保留和适用的必要。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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