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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道歉,是一种进步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9/10 15:09:39  阅读[1023]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因判决有误,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赔礼道歉,并一一列出了这19人的姓名,为蒙冤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人民法院登报向当事人道歉,在我国当属破天荒的第一次。出现冤案本是司法界的耻辱,然而这则道歉公告发布后,公众反馈的非谩骂与批评,反而是点赞:“难得,有勇气,良好的开端。”“能道一声对不起,公正司法就有望啦。”“能主动认错改错就是大进步。”

  在司法实践中,受证据搜集、主观判断、法官认识局限等因素的影响,不能保证案件判决百分之百不出问题,所以我国在审理程序上设置了一审、二审、再审。这起案件正是在再审程序中翻案的。我们不能因此借口,说法院出现错案情有可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法律的执行者,这种错误理应尽全力杜绝。因为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可能毁掉其一生。

  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安徽高院在纠正错案、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后,主动站出来,登报公开致歉,只为抚慰蒙冤者受伤的心灵,为他们正名。有错必改,有冤必伸,这种敢于自揭家丑、敢于正视错误的勇气,在法治文明建设的路上,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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