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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订制定法规条例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9/23 9:58:30  阅读[670]

  今后,深圳“开门立法”之“门”将开得更大。各项法规案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前,须向公众征求意见,且时间不少于15日。《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应举行听证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于2001年通过,并在 2012年进行了第三次会议修订。此次修订旨在结合新修订的立法法的精神,以及深圳近年来的立法创新实践,在“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新增了相应规定。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据介绍,现行条例虽然规定法规案制定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论证,但是对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并未作出规定。此次修订的新规意味着,听证会的代表性将更广,基层群众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说出自己的意见。

  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相关起草、修改的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些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市人大立法的全过程,都向社会公开。

  《条例(修订草案)》还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法规配套规定应与法规同时实施

  法规的具体配套规定迟迟未能“出炉”,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果,这是当前我国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针对这个问题,此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与法规同时施行。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法规制定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对该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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