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期内和结束后,均须公开募捐总收入及使用情况。昨天,《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明确基金会须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募捐活动信息等六大类信息。
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会,需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需保证公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今后,基金会须向社会公开六大信息,具体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基金会关联方信息,以及章程及其他内部信息。
根据《办法》,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开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
同时,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开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此外,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直接运行费用等,也都要公开。
今后,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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