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应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该办法规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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