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烟台已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标准进行调整。从2015年起,市级对各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与分类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0元到40元不等。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具体补助标准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烟台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每人每月补助10元,福山区、牟平区、海阳市每人每月补助20元,栖霞市、长岛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定额补助。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补足救助资金,确保应补尽补;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保障待遇,确保应保尽保;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县级统筹和按月社会化发放的工作要求,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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