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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可以罚房东千元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1/5 9:42:24  阅读[700]
  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施行。明确出租房屋的,由房东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规定房东将受罚。要求出租房的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 城中村租房首次纳入管理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发展加快,加上房价快速上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职场新人成了房租相对低廉的“城中村”的租客。

  由于“城中村”道路、布局、环境等都比较复杂,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很容易成为传销、黑网吧、地下作坊等藏污纳垢之所。这次修订,南宁市首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关系纳入管理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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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房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今年4月,南国早报记者曾经从南宁市流动人口办获悉,南宁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出租屋超过30万套。在修订阶段,《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房屋租赁登记“由租房双方当事人来办理”。对此,有租户认为,房屋的信息等资料在房东手上,房东才有主动权,他们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有部分房东喊冤,在南宁市有两套住房出租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她没听说过出租房屋要登记这回事,而且她的房子已经出租了四五年,“也没见有谁来管”。

  这次修订,改变了原来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的要求,明确由房东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果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办法》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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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可在社区办理登记

  虽然一直以来都有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必须要办理租赁登记,但实际上,南宁有很多房子出租多年,也签有租赁合同,却长期没有办理登记。房东张先生坦言,办理租房登记备案不仅得不到什么好处,还要和缴纳房屋租赁税挂上钩,这也是很多房东不愿意主动登记备案的原因之一。

  在南宁市唐山路租房居住的莫小姐认为,如果处罚不落到实处,撇开办理租房登记手续麻烦不说,办理备案登记只能依赖房东的守法观念和个人品德。

  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租赁登记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是对租房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据。此外,政府也可以据此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隐患,有利于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认为,除了处罚之外,只有提高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提高出租房的备案登记率。

  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这项业务。同时,授权房产、公安等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居住用房租赁登记备案、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4 设最低人均面积避免“群租”

  媒体曾经报道,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群租”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

  新《办法》明确了对部分房屋出租的限制。一是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是从保障租住人员居住条件考虑,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南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对“群租”现象作出规范。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政府另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如果租户租了房子又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转租,“二手房东”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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