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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定餐饮企业标价须注明计价单位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1/7 15:32:59  阅读[708]

  11月6日,昆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召开全市旅游市场及游览参观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会,在规范明码标价具体内容的同时,也重申将加强对全市景区门票的价格管理。

  会上下发的《昆明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显示,景点除公示门票类别、定价形式、票价、批准机关和文号外,还需要把法定优惠、节日优惠、监督单位及电话等内容加以公示。

  标价内容必须含品名规格等

  避免出现“青岛大虾”事件

  在旅游参观点商品及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收费项目必须在收费点进行明码标价,以公示板等形式明确标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参观点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及商品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必须含有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及单价等内容。此外,通知还对标价方式、机动车停车收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餐饮企业的标价内容必须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及单价等内容,一些看不出食材的‘菜名’必须注明主要食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计价单位虽然约定俗成,仍需加以明确,以避免出现“青岛大虾”类似的事件。

  近3年来

  昆明市旅游投诉量逐年上升

  近日,昆明市发改委组织对游览参观点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所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普遍存在优惠内容公示不全、公示项目不全,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鸿表示,近3年来,昆明市旅游市场投诉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3年全年昆明市接到的旅游投诉为260多件,昆明市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接到的电话受理投诉为10000个左右;2014年全年昆明市接到的旅游投诉为300多件,昆明市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接到的电话受理投诉为14000个左右;2015年到10月底,昆明市接到的旅游投诉为500多件,昆明市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接到的电话受理投诉为18000个左右。

  “关于购物退货和与购物有关的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投诉两类是投诉最集中的投诉类型。”张鸿说,下一步,昆明市旅发委将根据市场整治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规范工作。

  对旅游经营者设8条禁令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市发改委对全市旅游市场经营者正式下发“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在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同时,还针对价格行为设置了8条禁令。

  告诫书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和提供服务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明确明码标价的同时,告诫书还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共明确了8个方面的价格行为。

  “低价团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在云南表现得更为严重,一些旅行社低价在网上招徕游客,到了云南后再以各种理由加价,给本地旅游市场带来了恶劣影响。”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说,当前,旅游市场存在三七、天麻、玛卡等名贵药材计价单位不明确,景区内市场产品价格虚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整改。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贵平表示,从本月开始,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旅行社、景区、旅游商品销售、餐饮及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根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抽查主要旅行社、景区景点,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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