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医疗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为6类人群: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给出了具体量化标准,即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实施意见》细化了资助参保参合人群,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全额资助。
《实施意见》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明确: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常规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统一调整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将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因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增加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认定家庭财产收入支出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救助起付线。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规定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可根据患者的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设置救助门槛,分类分档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实施意见》要求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并明确规定,取消重大疾病病种限制。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增加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将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将再给予特别救助。《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在实施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将按一定比例直接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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