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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立二等功退役士兵可安置工作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1/30 10:26:44  阅读[1027]

  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12月1日起,烟台正式实施《关于印发烟台市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予以明确要求,涉及自主就业、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在法律保障方面,对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通知提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自主就业享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方面,通知提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不得解雇残疾退役士兵

  安排工作方面,通知予以明确要求,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安置计划,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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