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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公务员养老险缴8%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15/12/26 20:48:20  阅读[1410]
  人保部昨天(12月25日)发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均与北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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