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我司制定了《2008年培训就业工作安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培训就业工作做出相应安排,并抓好落实。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2008年培训就业工作安排
2008年培训就业工作总体思路是: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重点,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规范职业能力评价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和素质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面做好培训就业各项工作。
工作目标是: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900万人;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800万人,新增技师高级技师38万人,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一、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1. 健全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指导各地将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初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指导和督促各地逐级健全落实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完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按月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工作指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完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综合分析,进一步细化对各地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以各地使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效果、各地财政努力程度和就业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因素,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机制。研究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和操作办法。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并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通过检查推动《就业促进法》全面贯彻落实。起草《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开展调度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1. 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5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并通过督促检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力。
2. 全面推进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为劳动者创业创造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咨询、跟踪服务等措施,提高创业成功率。重点抓好100个创业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认真总结创业促就业的经验,组织开展全国性主题活动,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3. 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做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经验,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三、积极推进"以人为本"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1. 以人本服务为旗帜,组织实施"四个专项行动",推动就业服务项目化。一是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实现并稳定就业,重点是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二是春节后组织实施"春风行动",落实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和改善农民工服务。三是五月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发挥民营企业扩大就业作用。四是九月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重点帮助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2.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开展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县级以上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能和经费来源,充实人员队伍,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预算制度和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制度,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制定颁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组织就业服务专业化能力建设培训和人本服务经验交流,增强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各类职业中介行为。加强就业管理,推进公平就业,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监测体系,全面开展失业监测工作。继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诚信服务体系。建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同时,指导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推动青年见习工作的开展。协调做好妇女、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工作。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
四、以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评价、激励为重点,整体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1. 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政策。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通过抓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督查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成效。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东部工程,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动校企合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确定一批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在企业推行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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