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3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7月3日《河北青年报》)
节能减排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的生存与发展,它是我们当前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道理很简单,即使我们再“地大物博”,许多能源都是用一点少一点,而且早晚会有枯竭的时候。目前,我们还是主要依赖煤炭来发电。对于几十亿年才能形成的宝贵资源,无论丰富与否我们都必须倍加珍惜。何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实现工业化和推进现代化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我们对水、石油、煤炭等资源的需求还将持续增加。用发展的眼光长远计算,即使储量丰富,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
所以,国务院法制办适时推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正是符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这个层面上讲,有利于全国在掀起节能减排的热潮,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约束公民及其他经济组织行为和生活的,应当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可以比照法律法规进行“对号入座”,即谁违反了法律法规某一条款,就要受到违反某一条款所必须接受的相应惩罚。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做到“对号入座”,那么会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丧失刚性约束会让人们降低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
显然,在这里,条例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不具有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在每家每户都安排上执法人员在那严防死守,注定了“26摄氏度”与“20摄氏度”的硬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推进法治进程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但法律也并不是公共管理的万能钥匙,有的时候还需要有其他力量的参与,比如伦理的、道德的以及公序良俗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或许就是这个道理。
好在本条例正在向全国征求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建议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条款不妨改成——国家倡导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提倡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提倡不高于20摄氏度。
能“规定”的就“规定”,不能“规定”的就不“规定”,这正是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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