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书记,竟然在任职的六年期间利用职权受贿80万。近日,涉嫌受贿的包河区骆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被判刑10年6个月。
2003年4月至2009年2月,时任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某某(后因区划调整,于2007年4月改任包河区淝河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因该村启动了改造拆迁恢复楼及工业区建设两项政府工程,王某某凭借其手中的职权,多次收受或索取相关人员钱财,累计81.1万元,且其中39万元系王某某主动索贿。
2010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的全部事实。因此,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8月以受贿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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