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1995年10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以下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日):
学历或学位 |
取得资格 |
从事工作的最少时间 |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最少时间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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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3年 |
2005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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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5年 |
2005年 |
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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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1年 |
2007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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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3年 |
2007年 |
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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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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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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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2年 |
2008年 |
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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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非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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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2年 |
2008年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考试 |
初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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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2005年 |
2.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