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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有港澳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后(可通过港澳亲友在港澳付款,也可自行向内地旅行社付款),到户口所在地港澳游组团社或代理社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意见后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二)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批准后签发证件,通知有关旅游公司,由旅游公司通知申请人参团出发。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有关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