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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汽车维修
来源:北京网    更新时间:2007/12/17 10:11:30  阅读[2755]
一、申办事项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二、审批对象
申请在东莞市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业的单位或个人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四、七、四十一条;
2、《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第十八、十九条;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
4、《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字[1986]956号第五条;
5、《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运[1988]909号第一点。
四、申办条件
1、厂房面积800 m2以上,停车场地200 m2以上。
2、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3、技术人员
(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
(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修理电工、汽车维修板金工为高级:
(b)其它工种,不低于中级。
4、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两名质量检验员。
(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5、所配备的机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广东省汽车维修业基本机具仪器、设备表》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开业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2、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
4、技工等级证;
5、质量检验员证;
6、填写《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提供有关基本制度文本(参照开业申请表后说明第一项第12条)。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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