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资源引擎门户迅雷最近遭遇了“盗版门”,近日美国电影协会六大电影制片公司将迅雷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后者立即停止对《霹雳娇娃2》、《蜘蛛侠3》等32部电影的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700余万元。早在2月3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支持了优度公司对迅雷侵权《伤城》案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迅雷赔偿优度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迅雷事件主要体现出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版权问题。版权问题是否成为P2P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本报记者带着这些法律疑问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
记者: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电影的流行,国内类似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本报曾采访过洪波,他表示唱片公司应放弃版权才能迎来发展契机,这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影协会这样的组织?
张樊:网络使得音乐、电影等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由此也让侵权行为众生。但是不能因此而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管是唱片公司还是电影公司,不管是传统传播途径还是网络传播,任何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保护遭遇了困境,但并不是无法得以保护,假设因此就要唱片公司与电影公司等都放弃版权,无疑是在纵容“小偷”。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音乐、电影等作品的使用方式,所以版权所有者应该思考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改变传统的版权法律保护手段,更多地适应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与技术特点,寻求新的版权利用模式。
记者:迅雷目前的运营模式是怎样的?为何迅雷CEO邹胜龙对媒体表示,外界对迅雷存在误解?
张樊:P2P技术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文件交换服务,以Napster为代表,建立一个大型的集中化索引对网络上所有的可用资源保持追踪;第二代是分散式服务,是在电脑间发送搜索的请求,然后将找到的信息传回搜索者的电脑;第三代是对网络上某一特定时刻的文件进行快照,然后把这个信息分散到整个网络里。迅雷是属于第三代的P2P下载软件,也就是其并没有扫描用户的硬盘资料并上传,只是对用户下载的文件信息进行快照后,经后台中控系统进行收集。迅雷CEO邹胜龙因此认为外界对迅雷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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