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从这个角度上看,外界对迅雷存在误解,但这并不妨碍迅雷侵权事实的成立。P2P技术的发展,对版权所有者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虽然迅雷主页上很多侵权内容并非迅雷自己上传的,而是由用户上传的。但是按照迅雷的商业模式,迅雷将这些内容通过自己建立的门户进行人工编辑、推荐,实际上也就是进行了一次人工的审查。绝大部分的内容属于网友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上传,而迅雷仍然将这些内容进行推荐,并不采取措施来控制这些信息的传播,主观上有着一定的故意,构成了侵权。
记者:迅雷事件对于P2P行业而言有什么启示?版权问题是否是P2P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否有较好的解决办法?
张樊:迅雷身上的版权纠纷一直不断,美国电影协会六大电影制片公司对它的诉讼只不过是其版权纠纷冰山上的一角。不仅仅是迅雷,整个P2P行业都会碰到这个问题。这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但是任何产业的发展都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则下运行,才能健康获得更为广阔的“钱”景,否则就会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之中。
对于P2P产业来说,并不是说合法经营就无法生存。P2P企业可以考虑与版权所有者展开合作,使内容合法化。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对两家著名P2P软件公司Grokster和StreamCast被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任何传播侵权设备的人都必须为他人的侵权后果负责;2005年9月,WinMX.com、eDonkey.com等知名网站因为无力承担可能会发生的高额诉讼费而关闭,当时BitTorrent公司就考虑引入风险投资以提供合法下载;2006年2月华纳兄弟则主动开展P2P服务。这些都说明P2P产业并不会因为版权问题而走进死胡同,二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化解。
迅雷目前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广告、发行与社区增值等三个方面,其中广告收入占了绝大部分,发行收入只是占很少的比例。迅雷能够为电影等数字作品提供快速传播途径,能够为内容商所用,作为互联网的重要发行渠道。迅雷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来为内容商服务,增强在发行方面的收入。仅靠广告收入,迅雷就会客观上为了追求流量,而将众多无版权的内容提供给用户,造成侵权。在这一点上,包括迅雷在内的众多P2P软件厂商都存在,一些P2P服务商购买了一部分的正版内容提供下载,但无法掩盖由用户提供下载的内容无版权的事实,以盗版内容为用户上传来为自己免责又于法不容。所以,P2P企业一个方面应该加强对非法内容的过滤,要使自己的经营合法化,另一个方面要积极开展与内容商的合作,通过发行建立自己的合法赢利模式。
记者:在P2P问题上,目前相关法律上是否存在漏洞?应如何完善法律?
张樊:P2P技术给相关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P2P软件企业、用户、内容商之间关于电影、音乐等数字作品的版权利益的分配将更加困难。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过,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在规范P2P技术特别是第三代P2P技术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上还存在着不足,而且P2P技术的发展会不断规避法律,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在这个过程中,需要P2P企业与版权所有者的共同参与、协商,通过市场实践,总结出一套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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