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福景花园的林先生昨日告诉记者,他们7位业主当年买房时,开发商答应买房送户口,并告知他们土地使用起始年限为1994年,但后来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起始年限变为1988年,买房送户口也没有兑现。
去年1月30日,7位业主将房子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办理入户手续。宝安法院以该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户口为由,驳回7位业主的起诉。随后,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昨日上午,宝安法院开庭再审该案。
事件回放
协商无果只好起诉
福景花园业主林先生昨日告诉记者,在1994年的上半年,他在报刊上看到了龙华福景花园销售广告,根据现场销售人员的介绍,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起,并可以买房送户口。随后,他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了福景花园的房子。
入伙之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将房产证交给他。在他不断追问下,1999年,开发商称为办理房产证所需,收回了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开发商交付林先生房产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林先生发现返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增加了土地使用年限从1991年开始的合同内容,而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又为1988年,而且还多了一个他们从未参与公证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起的公证书。他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还发现小区的其他业主也有这样的情况。
林先生和其他业主认为,开发商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在1998年开始就有业主以拒绝交纳管理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他们一直不断与开发商要求解决此纠纷,但开发商拒不承担责任。随后,业主们还到多个行政机关进行上访,时至今日都没有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
2007年1月30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以林先生等7位业主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户口为由,驳回7位业主的起诉。在接到判决之后,他们向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民事判决案件进行抗诉。
庭审直击
关于抗诉提出
检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昨日上午,检察人员在庭上宣读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诉讼时效这个程序问题和实体一并进行判决,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案既然法院已经受理并查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应依据该规定直接判决驳回请求,而不应该就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再进行判决,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关于证据提供
一审:
原告:原告没能提供证据
记者在原审判决书上看到,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相比,业主实际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的年限相比,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部分业主自1998年开始欠交管理费及本体维修金,不能说明业主曾就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曾向其承诺买房送户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开发商兑现买房送户口承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新证据证明买房能迁户
7位业主在昨日庭上出示新的证据——福景花园商品房产认购书。业主们称,该认购书的第7项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协助认购方办理“申请迁户”及“产权登记”等手续,费用由购房方承担,批准权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责任。但是自从他们入伙以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他们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更没有协助他们去办理。
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建设房屋的时候曾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近200万元的迁户增容费。林先生称,就是因为买房送户口,开发商才会向有关部门交纳这么多的迁户增容费。
关于手续办理
原告:业主不能自己去办理
7位业主称, 根据市政府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商品住宅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定》第3条,对于商品房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通盘考虑、一次性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业主,可以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将户口迁入。而第9条称,申请迁户居住手续,一律由商品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虽然他们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反映情况,但都没有结果,而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自己到相关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被告:迁户应该由业主申请
开发商代理人称,深圳市人民政府买房入户政策始于1995年,业主如果觉得符合规定条件,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而不是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没有承诺过买房送户口。他们交纳的迁户增容费,是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的。迁户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业主没有入户应属于行政纠纷。
关于诉讼时效
原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业主们认为,原审判决书说他们超过诉讼时效,但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根据《民诉法》规定,他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近年来他们以拒交管理费来维护自己权益,所以法律的有效期在延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原告收证6年多未提异议
开发商律师认为,业主们在收《房地产证》后6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开发商提出异议,现在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业主在收到《房地产证》时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在6年多的时间里面未起诉,所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业主的请求不应该受到法院的保护。他们只是代表开发商,不清楚追讨和欠交管理费用的事情。关于业主拒绝交纳管理费的事情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与他们开发商无关。
关于土地年限
原告:使用年限从1994年算起
林先生称,买房子时销售人员介绍,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起,入伙之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为他们办理房产证,在他们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2000年,业主们在拿到房产证后,看到房产证上的起始年限是从1988年7月7月开始与开发商的介绍不同。
被告: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认为,土地使用年期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福景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为1988年,而1990国务院才首次规定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双方签订合同时为1991年,当时法律未规定,国土部门也未明确福景花园的土地使用年期。双方在部分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期为:1991年6月18日至2041年6月18日。其后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产证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的核准将土地使用期明确为1988年7月7日至2058年7月6日。
相关链接
深圳购房入户政策变迁
1995年10月,深圳为了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关外宝安、龙岗两区经济发展,颁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决定在宝安、龙岗两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原有的购房入户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年4月30日,实行了近8年的关外购房入户政策终于正式宣告终止。宝安、龙岗两区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不再享受购房入户政策;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仍可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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